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财务报销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研究院实际运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日常运营管理及各类项目(含学术交流、科研课题、业务培训等)的所有报销行为,各项费用报销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办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购置费用报销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四条 5000元(含)以上的日常费用、项目费用支出,应与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经研究院规定流程审批。报销时附合同及结算清单,具体结算内容应与合同约定事项一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真实性原则。报销原始凭证须源于实际业务,票据合法、内容真实,相关票据单位名称须为“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全称,须提供票据原件,搭配合同、审批单等辅助资料,严禁虚构或虚报费用。
第六条 时效性原则。当年成本费用须在业务结束后30日内开具票据,票据开具后45日内(年度内)完成报销;12月开具的票据最迟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销,超期票据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 合规性原则。所有报销费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研究院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开支或造成浪费;涉及专家劳务、差旅、餐饮等费用的,须严格遵循对应开支标准。
第八条 审核时效原则。综合办公室每周一至周五办理报销审核与付款;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因结算暂停报销业务,顺延至次月首个工作日处理。
第三章 费用支出标准
第九条 费用支出须遵循“厉行节约、节俭办事”原则,具体标准依据研究院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超标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提交《超标准开支说明》,经研究院院长审批后可报销。
第十条 日常费用支出标准
(一)国内差旅费
国内差旅费含城市间交通、住宿、餐饮、市内交通等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 交通工具
职务级别 |
飞机 | 火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住宿费限额 | 伙食补助 | 市内交通费 |
| 院长、执行院长、副院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600 | 80 | 80 |
| 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及相当职务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500 | ||
| 其他人员 | 经济舱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400 |
(二)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支出需坚持厉行节约,避免铺张浪费。公务接待用餐控制标准为:研究院院长主持接待不超过300元/人·餐,其他人员不超过150元/人·餐。
接待用餐应严格执行招待费标准,本着“限酒、不供烟”的原则,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招待费报销时需提供接待人员清单、发票、水单。
第十一条 项目费用支出标准:
(一)劳务费
研究院专家劳务费标准应秉承学术价值、专业贡献与劳务报酬相匹配的原则,根据专家专业技能和经验水平、劳务活动的复杂性和紧急性、其他社会团体同类活动的普遍报酬水平等合理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 专家类别 | 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全国知名专家及医院管理者、国家级社会团体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及以上职务专家 |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地市级及以上医院院级管理者 |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全国医院科室管理者、县级及以下医院院级管理者 | 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 致辞、报告 | 8000元/次 | 6000元/次 | 4000元/次 | 2000元/次 | 1500元/次 |
| 主持、研讨 | 8000元/次 | 6000元/次 | 4000元/次 | 2000元/次 | 1500元/次 |
| 培训、讲座 | 8000元/次 | 6000元/次 | 4000元/次 | 2000元/次 | 1500元/次 |
| 评审、评标 | 8000元/次 | 6000元/次 | 4000元/次 | 2000元/次 | 1500元/次 |
| 论证、指导、咨询 | 8000元/次 | 6000元/次 | 4000元/次 | 2000元/次 | 1500元/次 |
| 审稿 | 2000元/篇 | 1000元/篇 | 500元/篇 | 200元/篇 | —— |
| 约稿 | 5000元/篇 | 3000元/篇 | 2000元/篇 | 1000元/篇 | —— |
注:1.境外专家劳务费标准不高于1500美元/次;
2.时长一小时以上的培训、讲座,可按照每增加一小时增加一倍劳务费的方式支付,并以五倍标准为上限;
3.同天同场活动中担任多角色的,劳务费按多角色劳务标准合并以及角色数量对应系数计算,两个角色对应系数0.8、三个及以上角色对应系数0.6;。
4.专家以线上、录制等非现场方式提供专业性支持的,可按照相应类别及支持形式劳务费标准,酌情下调20%-30%支付;
5.特殊贡献或特殊情况需提交申请、说明原因,经审核通过后发放。
6.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业务活动,劳务报酬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场租赁费
1.研究院各类学术活动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度假区等非工作场所举办,不允许举办会议的景区酒店包括以下21个风景名胜区: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
2.研究院各类学术活动选择会议酒店应控制在四星级及以下,会场面积应按参会人数合理配置,人均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含专家、观众、工作人员)。
(三)住宿费、交通费及餐饮费
| 专家类别 |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 普通专家 | 备注 |
| 住宿费 | 1300元/人/天 | 800元/人/天 | |
| 城市间交通费 | 飞机头等舱/商务舱/公务舱,火车软席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 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席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 |
| 市内交通费 | 据实报销 | ||
| 餐费 | ≤300元/人/天,且每餐≤220元/人 | ||
| 茶歇 | ≤80元/人 | ||
(四)公务出国费
公务出国费含国际交通、住宿、餐饮及其他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国际交通费: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知名专家可乘飞机头等舱、商务舱、公务舱,火车高级软卧、软卧,轮船一等舱;其余人员可乘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轮船二等舱;
2.住宿费: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院士、知名专家可安排普通套房(据实报销),其余人员可安排标准间,住宿标准不超过1800元/晚;
3.餐饮费:餐标按不超过300元/餐/人,凭当地消费票据据实报销;
4.其他费用(签证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凭原始票据实报销。
(五)其他费用
1.客户食宿交通费用:研究院不负担客户工作人员住宿交通费用,确需承担的,客户须单独向研究院支付费用,并收取相应管理费、服务费。客户食宿交通费用应与项目收支数据予以区分,单独核算。
2.活动纪念品标准不得超过200元/人。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一律不予报销:
(一)高档菜肴(燕窝、鱼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食品)、高档酒水、烟酒、烟花爆竹;
(二)年货节礼(研究院内部福利、离退休人员/老专家慰问、国际组织对等赠送除外);
(三)旅游、健身、高消费娱乐(如私人会所、高端SPA)等非业务相关支出;
(四)个人因私消费(如家庭购物、子女教育、个人医疗)及个人生活服务类支出;
(五)未纳入项目报价范围的客户报销费用;
(六)票据信息不全、伪造、涂改的费用;
(七)委托第三方支付的劳务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财经法规及研究院其他合规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报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