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反贿赂反腐败行为准则

 

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为建立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杜绝商业贿赂活动,倡导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的道德理念和行为准则,努力追求非营利性组织创造社会价值的最大化,特建立此准则。

1.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准则是保持研究院内部活动客观性、公正性和协同性的必要条件,是项目方、投资方等社会各方感受服务水平和研究院价值的重要内容。研究院全体员工必须遵守。

1.2 执行义务

1.2.1研究院员工应依据举报、受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研究院秘书处举报舞弊或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1.2.2研究院提供适当的渠道,如通过在研究院内部公示、商务活动中出示或者写入商务合同等方式,使与研究院有业务往来的项目方、投资方等能及时真实的了解本准则的主旨。

2.利益冲突原则

研究院员工应该避免个人利益妨碍或可能妨碍研究院的整体发展利益。

2.1本准则所指的利益冲突是指员工个人利益和研究院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与所承担的岗位职责间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冲突。遇到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加以处理。2.2商业賒圙业务推荐

禁止本人或其亲属任职或持有投资权益或拥有其他形式利益的经济单位,开展任何可能会损害研究院利益的关联业务;禁止本人私自与研究院的任何项目方、投资方或者竞争者存在任何咨询、顾问或直接、间接雇佣关系,或持有重大的投资者利益。

2.3商业机会

禁止员工通过在研究院的就职机会或其利用掌握的研究院资源信息为其个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或其他人牟取非法或者不正当利益。禁止从事或指使他人从事或投资与研究院有竞争业务关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经济活动,以及从事与本人工作职责相冲突的经济活动。

2.4禁止竞争

研究院员工不得在任职期间寻求或接受任何项目方、投资方、竞争对手或者研究院其他合作伙伴的个人恩惠或者钱款,除非事先经得研究院授权或者书面同意。在研究院任职得到的项目核心信息与其他未公布的信息不得用于研究院以外的活动以及可能损害研究院发展的用途。

2.5 任职

所有研究院各岗位管理人员的任命必须经得研究院领导层或秘书处同意及研究院的书面通知。

2.6礼品、财务与馈赠

研究院员工必须公平对待项目方和其他商务合作伙伴,不得从项目方、其他合作伙伴或与研究院签约的投资方索取或接受礼品、财务或馈赠。研究院员工亦不得馈赠任何可能被视为是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报酬的有价之物。这些限制不包括真实价值的物品,例如通常免费派发的宣传品等,只要这些物品不被相关法令或惯例视为禁止的物品。在任何情况下员工不得接受有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的物品。在非常情况下如果拒绝礼品会给研究院业务带来负面影响,请向研究院管理层汇报咨询解决问题的恰当方式。

2.7 商业应酬

员工应当遵守研究院关于商务娱乐活动费用的规定。出于真诚的商务目的或接受合理的宴请、公关事件以及类似的商务活动通常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费用与商务目的保持合理的比例,并不导致利益冲突。贬低职业水准的娱乐活动应避免参加。

3.遵纪守法

除了本规范中引用的法令之外,员工应遵守所有影响研究院良性发展的相关法令法规。

3.1遵守普通法令

研究院员工应遵守研究院所在地的相关国家与地方法令法规。竞争因素,个人目标,以及来自领导、项目方、投资方或者其他方面的压力绝不能成为违反相关法令法规的借口。

3.2遵守反贪污法

研究院必须遵守营业所在地区的反贪污法令。研究院员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贿赂任何国内或国外政府官员,或任何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研究院的官员。研究院员工不得介入任何形式的欺诈,包括挪用、盗窃、藏匿或滥用研究院财产或篡改记录等行为。

3.3 禁止政治捐献

研究院任何员工不得以研究院的名义或者代表研究院以现金、服务或者任何形式的财产支持任何政治候选人、委员会、活动或入会。在取得研究院管理层及秘书处的同意之前,不得以研究院的名义或者代表研究院游说或签订合同。

4.举报及处罚原则

4.1 员工违反本规范的,将根据研究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解除劳动合同、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4.2 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依据研究院举报、受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监督调查部门反映。研究院秘书处负责对研究院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和管理。

4.3 研究院鼓励员工对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广泛听取员工对促进研究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院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研究院确保举报信息接收和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严格规定举报人员接待和举报信息及档案的接触权限。对于负责接收、记录和处理举报的人员以及能够接触举报信息的人员应要求其签署附加的保密协议,约定其保密义务。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举报途径的安全管理措施。

4.4 研究院保护员工对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举报电话及信件可以采用匿名方式,对违规泄漏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附则

5.1本准则是规范研究院员工职业行为的规定性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同时签署《员工声明》,表明已经知晓并将恪守本准则各项规定,并监督、举报发现的腐败、贿赂或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5.3本准则经研究院法律顾问审核,自研究院法人批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亦归研究院秘书处。对本准则的终止或任何修改,必须按照研究院原审议和批准程序进行。

 

 

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