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际相关政策;倡导中国社会主义道德文明风尚。本单位致力于汇集医学创新要素和核心资源,构建医学创新的新机制。聚焦于健康服务体系创新、医院管理创新、临床专科创新、创新成果转化、健康产业创新等,加强全国高端医学创新人才、研究型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学术团体及企业间的协同合作,全面促进中国医学创新研究、开发及成果的产业化、资本化,引领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并为海南省积极引进国内、国际医学创新资源,为海南打造卫生大省提供项目孵化、交流、资源整合及投资整合。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海南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海南省琼海市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康祥路32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葛均波(个人)及北京华媒康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单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同等表决权: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人选;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决定是否增加开办人及开办资金;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100万元人民币,由北京华媒康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部出资。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卫生大政方针和政府主管部门的重大工作部署,促进中国医学创新体系的发展与建设。
(二)为政府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政府建立相关的发展政策、体系和机制;积极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项目;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为政府制定和改善医学研究与创新等方面的政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创新体制机制,搭建交流与服务平台,部署“五个创新研究”工程:一是健康服务体系创新研究工程、二是医院管理创新研究工程、三是临床专科创新研究工程、四是创新成果转化研究工程、五是健康产业创新研究工程。
(四)积极开展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医学创新主体之间的经验交流和合作。
(五)与国内其他与医学创新有关的联盟进行平台对接,开展资源合作,避免重复行动,共同扩大影响。
(六)承办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科研机构等医学创新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院长、秘书长;
(三)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四)决定本单位工作目标、发展规划以及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议单位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监督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 章程的修改;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副院长;
(三) 增选、罢免理事、监事。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准备和提交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除副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其他人员;
(七)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院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3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秘书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明延飞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 内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本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成立综合办公室、研究部、机构合作部等内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研究院日常工作以及财务管理;研究部负责承担研究工作职能;机构合作部负责外部资源的联系整合。
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发挥研究院在行业中的推动作用,在理事会审议通过下,成立健康服务体系创新研究中心、医院管理创新研究中心、创新成果转化研究中心、临床专科创新研究中心、健康产业创新研究中心等。负责组织研究人员、拓展研究领域、发布研究成果,在行业内广泛传播,树立研究中心品牌效应。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10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