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举办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术活动含学术会议、培训活动、专题讲座、研讨会、学术报告会、论坛及其他类似活动(含线上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术活动举办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以促进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为目的,聚焦医学科技前沿、人民生命健康需求,坚持学术为本、规范发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主题鲜明、活动内容健康、活动名实相符、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会认可,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和保障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条 学术活动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勤俭办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举办国际学术活动和邀请境外嘉宾参加学术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政策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章 学术活动的审批要求
第五条 我院所举办的学术活动应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度、数量适当、经费合规,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活动,不断提升会议的学术传播力和创新引导力。
第六条 应于每年3月份前将当年度举办学术会议活动计划报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活动,应遵循“一会一报”原则,并确保每年度临时增加的学术活动不得超过当年度举办学术活动计划的20%。国际学术会议活动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条 学术活动名称应准确、规范,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自贸港”“峰会”“高端”“高峰”“巅峰”等字样。
第三章 学术活动的执行要求
第八条 落实全程管理,建立学术活动全流程审核监督及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会前审批、会中抽查、会后评价”机制,对学术活动的意识形态、主题内容、参会人员等全过程监督;会议赞助应作为“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在会议活动开展前,应与赞助单位签订权责明晰、规范的合作协议;重要会议活动应向业务主管或指导单位事先报备。
第九条 严控合作形式,学术活动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术主题,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企业或产品名称为会议冠名,不得将学术会议活动作为产品展示会、推介会,不得在会议期间安排会议人员为企业进行站台、推销、广告宣传等活动,要加强对学术会议附设展览展示的管理。对承办或协办单位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委托的工作进行监督,不得将学术活动整体委托或承包给个人。“分论坛”“卫星会”等专题会议不得委托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承办,不得直接或间接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产品名称为专题会议冠名,不得安排推广特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产品的内容,专题会议的经费应当由我院统一管理。
第十条 规范参会人员,参与学术会议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为前提,履行所在单位的有关审批手续,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并与学术活动主题相契合。严禁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严禁可能影响廉洁从业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以讲课取酬等形式进行违规违法利益输送。
第四章 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术活动经费应采用预算审批制。活动期间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合理支出。支出标准按照《海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7〕442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务报账管理的通知》(琼财支〔2015〕499号)要求和《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研究院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备案。如有变更,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且需重新上报研究院理事会审议批准,并报海南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海南博鳌医学创新研究院。
